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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卫生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来源:云南省卫生科技教育网      浏览量:2719      日期:2018-11-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鼓励在我省医学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充分调动医疗卫生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全省医疗卫生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卫生科技教育管理协会设立卫生科技成果奖。包括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等奖励内容。

     

    第三条卫生科技成果奖,面向全省医药卫生行列,由云南省卫生科技教育管理协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卫生科技成果奖,由云南省卫生科技教育管理协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评奖、授奖。

     

    第二章  卫生科技成果范围


    第五条第二条中所述四类医药卫生科技成果的范围是医药卫生基础理论、应用、开发研究中取得的新理论、新发展、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新材料等新成果。

     

    第六条自然科学类奖主要指基础理论成果。以认识人生命现象的本质和探讨疾病发生、发展规律为目的,通过科学试验获得的,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应用前景的新理论、新发现。

     

    第七条技术发明类奖主要指技术开发研究成果。推广应用已取得的科技成果,通过横向联合或综合开发利用,获得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成果。

     

    第八条科学技术进步类奖主要指应用性科技成果。以提高对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效果为目的。通过研究,获得的有一定学术水平和使用价值的新方法、新技术及新器械等(包括在引进技术基础上进行的改造和创新)。软科学研究成果归并在此类别中(含国家和省、部采用的卫生技术标准)。

     

    第九条第六、七、八条所述类别的奖,具有国际合作性质的,可作为国际合作类奖。

     

    第十条阶段性研究成果:在基础理论研究和重大应用研究过程中,某一阶段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并能独立应用的成果,可分类归入六、七、八、九条所属类别的奖。

     

    第三章  卫生科技成果奖励的管理

     

    卫生科技成果的管理,主要包括成果的检索、鉴定(评定、评审)申报、推荐、审定等方面。

    第十一条申报成果鉴定的立项和自选项目,鉴定(评定、评审)须经法定查新检索机构进行查新检索,并出具检索报告。

     

    第十二条经专家鉴定(评定、评审),认为具有国际、国内先进、省内领先以上水平的项目,可申报云南省卫生科技成果奖。

     

    第十三条卫生科技成果奖,须由以下单位推荐:

    () 省级相关厅局及各地州市卫生局。

    () 医药卫生院校。

    () 省卫生厅所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第十四条云南省卫生科技教育管理协会卫生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将在相关报刊上公告项目和主要完成人,如有异议时,由云南省卫生科技教育管理协会常务理事会科技组仲裁。

     

    第四章  卫生科技成果的奖励

     

    第十五条卫生科技成果奖,按省科技厅、省卫生厅的有关规定实施。奖励分为一、二、三等奖,发给奖金和荣誉证书,享受政府允许范围内的相关待遇。

     

    第十六条云南省卫生科技教育管理协会卫生科学技术成果奖,按三个基本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 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

    ()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 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

     

    评奖标准:按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推动科技进步作用大小、难易程度及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大小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项目应达到国内领先、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推动科技进步作用大,取得较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项目应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推动科技进步作用较大,取得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项目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具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七条云南省卫生科技教育管理协会卫生科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做出评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提出奖励人选及等级。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八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卫生科技成果奖的,由云南省卫生科技教育管理协会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十九条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协助他人骗取云南省卫生科技奖的,由云南省卫生科技教育管理协会通报批评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云南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布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由云南省卫生科技教育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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