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科技厅官网 浏览量:1772 日期:2019-02-27
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习总书记在2018年全国“两院”院士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实现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求,确保科研项目经费“放到位,守住底”,做到新时代有新作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的文件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
(二)《科技部 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开展减轻科研人员负担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2018〕295号)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
(四)《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
(五)《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六)《科技部 财政部印发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发资〔2019〕45号)
(七)《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的通知》(财办发〔2019〕7号)
(八)《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云政发办〔2019〕7号)
(九)《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7〕9号)
(十)《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加强预算管理的意见》(云政发〔2018〕57号)
(十一)《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财教〔2017〕367号)
二、具体措施
(一)简化预算编制
落实国科发政〔2018〕295号文件第二部分第1条、云财教〔2017〕367号)文件第20条:开展减表行动,推动项目管理部门理顺项目管理程序。对于定额资助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只需编制项目申报经费预算书中的第一张表(资金预算表)。对于重大科技专项计划、重点研发计划等非定额资助项目,除“设备费”科目外,其他科目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制经费预算书中的第一张表(资金预算表),并按照提纲形成预算编制说明,不作明细。
(二)提高智力密集型科研项目间接经费比例
落实国发〔2018〕25号文件第18条:项目承担单位探索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机制。对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等智力密集型项目,提高间接经费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经费可进一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比例不超过40%。间接经费的使用应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三)进一步优化预算评审工作
落实国办发〔2018〕127号文件第四部分第4条、“三评”改革文件第二部分第4条: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对拟立项项目共同审核,在科研项目评审的同时进行预算评审。
(四)做好政府采购前期准备工作
落实云政发〔2018〕57号)第17条: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时要同步做好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即可执行。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中的“采购资金管理”模块,对“是否属于纳入本级财政管理的资金”选择“是”,不需填写资金下达文件号。
(五)简化高校院所设备采购流程
落实国发〔2018〕25号文件第5条: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要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
(六)下放预算执行调剂权限
落实国办发〔2018〕127号)文件第三部分第1条、国科资发2019年45号、中办发〔2016〕50号第二部分第1条、国发〔2018〕25号第5条、云财教〔2017〕367号第24条:“直接费用”中的“设备费”“其他费用”两个科目的调剂幅度在20%以内的,以及其他科目的调剂权限交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决定。“设备费”“其他费用”两个科目的调剂幅度超过20%的,按程序报省科技厅审批。“间接费用”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但不能调增。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完善预算调剂的内部审批程序。
(七)改革和完善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管理
落实国科发政〔2018〕295号文件解决报销繁行动;国办发〔2018〕127号文件第三部分第4条;云财教〔2017〕367号文件第17条:推动项目承担单位完善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人事、财务、成果转化、科研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实施报销繁行动,简化科研财务报销程序,报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改革情况及时报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八)进一步优化科研项目专业化服务
落实国发〔2018〕25号文件第3条、云财教〔2017〕367号文件第19条:实施科研项目学术助理、财务助理制度,所需费用列入项目经费。
(九)实施差别化的预算执行考核机制
落实中办发〔2016〕50号文件第二部分第4条、云办发〔2017〕9号文件第20条:项目承担单位应采取措施,主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在年度预算执行进度考核中,对科研项目资金区别对待。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只能结转一次。
(十)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
落实中办发〔2016〕50号文件第二部分第5条、国发〔2018〕25号文件第一部分第5条、云办发〔2017〕9号文件第8条:对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委托方无明确要求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按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自行支配使用。
(十一)避免重复多头检查降低科研活动干扰
落实国发〔2018〕25号文件第1条、第6条:省科技厅、财政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科研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统筹,制定统一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在相对集中时间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项目重复检查、多头检查。探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实行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共享和互认,最大限度降低对科研活动的干扰。
(十二)强化绩效管理
落实国发〔2018〕25号文件第10、11、12、13条:加强项目绩效目标编审、绩效跟踪、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的全过程绩效管理,推动项目管理从重数量、重过程向重质量、重结果转变。严格依据任务书在项目实施期末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视为项目验收结论。
(十三)加大财政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
落实国发〔2018〕25号文件第20条、国办发〔2018〕127号文件第四部分第2条:尽快出台《云南省财政支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从财政资金奖补、完善财政相关政策、强化财政金融支撑作用等方面提出措施,加大财政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强化正向激励,推动云南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发展。
(十四)进一步明确科技成果作为国有资产的管理程序
积极对接财政部,待《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修订完成后,按照有关要求进一步简化科技成果的国有资产评估程序,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三、切实加强宣传培训和督促指导
(十五)加强宣传和培训
各州(市)、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中央和我省已制定出台文件的学习宣传培训力度,对中办发〔2016〕50号、国发〔2018〕25号国办发〔2018〕127号和云办发〔2017〕9号、云财教〔2017〕367号等重要政策文件,要会同有关单位有计划、分层次地开展培训,做好政策解读。要加大对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预算和财务管理工作以及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的培训力度,切实提高项目承担单位管理水平。
(十六)加强政策落实的督促指导
健全工作机制和责任机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将本通知精神要求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加强与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切实发挥主管部门对所属科研单位落实政策的指导督促作用,形成推动政策落实的合力。注重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反映问题渠道,鼓励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要注重收集、总结政策执行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案例,及时宣传推广,推动政策落地生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财教〔2017〕367号)和改革前有关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点击下载)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