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科技局关于发布《2019年度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来源:昆明市科技局 浏览量:1911 日期:2019-08-02
各有关单位:
《2019年度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经过相关程序,现已编制完成,即日发布实施。
特此通知。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8月1日
2019年度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依据《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昆明市“十三五”科技创新发展规划》《昆明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7-2020年)》《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2017—2030年)》《加速昆明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措施》,按照《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2019年度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该申报指南所涉及内容仅作为对申报2019年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提出的指导性参考意见,不作为项目申报的强制性条件。
一、 适用范围
昆明市科技计划是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科技政策调控和引导,以省级“放管服”财政科技资金和市级财政科技资金为保障,由昆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计划。本申报指南仅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为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拟申请市级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
二、 指导思想和立项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有关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紧紧围绕昆明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目标,通过实施科技创新中心示范建设、科技创新主体培育、科技服务产业提升、科技开放合作引领和科技创新人才聚集五大计划,充分发挥“金砖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的品牌效应,重点推进信息及芯片产业、生物医药大健康、高原特色农业三大产业创新研发中心建设,着力构建现代科技服务、国际科技交流合作两大平台,为打造世界一流“三张牌”和全市“188”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一)聚焦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原则
围绕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集聚科技创新资源和科技政策资源,重点突出信息及芯片、生物医药大健康、高原特色农业产业发展方向,支持一批重点科技项目,突破一批重点产业关键技术攻关,加速昆明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二)统筹整合科技创新资源的原则
深入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认真开展昆明市落实省级财政科技经费“放管服”试点工作,改革和完善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体系,强化财政科技资金预算管理,统筹协调使用好省市两级财政科技资金,按照“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同行专家评议、产出绩效评价、竞争性比较优选等方式,定额筛选项目立项,进一步保障科技项目的整体质量和水平。
(三)着力培育科技创新主体的原则
以突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为重点,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为核心,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目的,积极鼓励企业自主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实现企业的创新发展,推动企业成为研发投入主体、创新活动主体和成果应用主体。
(四)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绩效的原则
优化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模式,转变资金投入结构与支持方式,进一步强调项目实施对企业成长、经济增长、社会发展的带动作用。实施项目和资金全过程痕迹管理,运用《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产出绩效指标体系》和《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量化评价体系》,提高财政科技投入的产出绩效和科技项目实施质量。
三、 支持方式
科技计划项目一般包括竞争性项目、引导性项目和自主性项目。同一年度内财政资金对企事业单位的科技创新研发项目(科技创新平台、人才以及研发经费投入补助类项目除外)一般不给予重复支持。
(一)对获得市级科技计划立项的竞争性项目、引导性项目给予一定财政资金支持。市委、市政府明确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资助资金单列安排,重点科技创新项目按照以下方式给予资金资助,主要包括:事前资助、事前立项后补助、政策性后补助、贷款贴息、投资风险补助五类。
1. 事前资助——在项目实施的起始阶段或过程中,给予项目承担单位一定的资金资助。主要用于支持基础前沿重点研发项目、行业共性技术攻关、以及民生保障类、公益性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等。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重点支撑项目的资助比例不超过项目经费支出的20%,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300万元;重点科技创新项目资助比例不超过项目经费支出的10%,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
2. 事前立项后补助——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完成项目研发内容并通过验收后,给予项目承担单位一定的资金资助。主要用于支持市场主导型研发项目、应用型基础研究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关键技术攻关等。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经费支出的20%,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3. 政策性后补助——是对获得我市《加速昆明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措施》相关政策认定的单位,按照政策标准给予一定的奖励性补助。主要支持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人才培养以及鼓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等。
4. 贷款贴息——对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金融机构融资支持的单位给予一定的贴息资助。主要用于支持中小型科技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减少融资成本。贴息比例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00%,最高贴息额不超过200万元。
5. 投资风险补助——对投资于科技型企业的投资机构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助。主要用于引导投资机构向科技型企业的种子期和初创期进行投资。补助比例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5%,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获得市级科技计划立项的自主性项目,财政资金不予支持,所需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解决,其管理方式纳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统一管理。
四、 计划设置
(一)科技创新中心示范建设计划
1. 信息及芯片产业科技创新中心
(1)信息产业创新研发中心
围绕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打造昆明市信息产业创新研发中心,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培育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数字经济应用、数字经济业态和数字经济发展模式,建设大数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院士工作站等研发合作平台,培育新产业新业态,逐步完善和优化产业链,把信息产业培育成为全市新兴支柱产业,构建面向南亚东南亚信息产业技术创新发展的核心区和辐射中心。
重点支持基于新型存储器件的并行存储、PB 级大数据分布式可扩展存储、大数据挖掘与语义分析、人工智能与机器学习、多元异构数据同化与深度融合及可视化等技术创新,突破一批用于整合、处理、管理和分析大数据的关键技术,推动大数据示范应用、标准化、共性和关键技术以及产品。以产业联盟带动昆明市的产业转型升级加速,推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在智慧政务、智慧旅游、智慧生态、智慧社区、智慧农业、智慧医疗、智慧教育、智慧交通、智慧金融、智能制造等昆明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领域的集成运用,建立集技术供需、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专业人才、融资服务、中介服务于一体的数据服务平台。
(2)芯片产业创新研发中心
围绕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打造昆明市芯片产业创新研发中心,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建设芯片产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院士工作站等研发合作平台,实现技术创新、人才培养、产业发展、市场拓展的全产业链发展,突破稀贵金属材料的研发设计、制造加工、高效利用、低成本循环再利用等关键技术,提高关键材料的供给能力,抢占电子信息材料应用技术的制高点。
结合昆明稀贵金属新材料的产业优势,加强我市新型功能材料产业的联合创新,发展新型电子信息功能材料、新型化合物半导体功能材料。重点支持集成电路级单晶硅及半导体分立器件芯片生产、封装测试,推动集成电路设计、封测、制造集聚发展,直径4-6英寸磷化铟单晶及抛光片、直径4-6英寸半绝缘级砷化镓单晶及抛光片、直径2-4英寸碳化硅单晶及晶片、2-4英寸氮化镓单晶及晶片等光电半导体材料的研发及产业化,红外光学材料4-6英寸大口径的硫化锌晶体及器件开发,2-4英寸的硒化锌晶体及器件开发,光电半导体材料制备的光电半导体器件、系统及整机等开发。
2. 高原特色农业科技创新中心
围绕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打造昆明市高原特色农业科技创新中心,结合我市实施绿色食品牌和乡村振兴战略重点科技需求,重点支持特色花卉、蔬菜、撒坝猪、中药材、优质马铃薯和畜禽品种、林下生态资源等高原特色农业种质创新、精深加工、优质高效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科技成果转化领域中的关键技术。
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的产业链延伸需求,以农产品精深加工科技研发为主,支持发展特色花卉、蔬菜、中药材、优质马铃薯和撒坝猪、畜禽品种、林下生态资源等精深加工产业链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着重解决优特新产品创制、储运保鲜与精深加工、功能保健与营养健康、柔性加工、产品供应链等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和标准制定;花卉标准化生产技术及产业化和冷链物流关键技术开发,优质野生花卉品种产业化开发;特色马铃薯等山地种植业生态产品开发;特种水产养殖关键技术,绿色食品产地初加工与保鲜技术研究与示范,绿色食品供应链体系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高值化精深加工关键技术研究,特色绿色食品开发及品牌创制,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技术研究与示范。
3. 生物医药大健康科技创新中心
围绕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打造昆明市生物医药大健康科技创新中心,结合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医药资源综合利用、医疗健康服务等实际需求,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和打造世界一流“健康生活目的地”提供支撑。
重点支持以细胞治疗为基础的个性化生物治疗产品标准体系建立,推动细胞治疗产品规范化临床应用研究。重点支持开发适用于再生医学的纳米级、可降解、具有生物活性的生物工程材料、开发3D生物打印的皮肤组织、眼角膜、软骨组织、血管等再生医学产品。重点支持特色中药(民族药)品种的临床试验研究,支持发展精制中药饮片、配方颗粒、提取物及深度开发、创新开发天然药物、民族药开发利用,形成中药(民族药)疗效评价方法。重点支持开发多联多价疫苗、治疗性疫苗等新型疫苗,发展无血清细胞培养基、一次性立体生物储液袋等关键技术;重点支持基因检测技术、人类重大疾病动物模型研究,重大疾病和高发、地方疾病发病机制及防治的应用基础和基础研究;支持以重要药食兼用资源为对象,开展资源的生物炼制、生物转化、生物发酵等生物制造技术及高效制备工艺开发,确定工业化技术参数,促进产业化技术体系构建。
4.科技创新中心国内国际合作示范建设
围绕昆明国际国内科技创新合作,以“金砖国家”和南亚东南亚国际合作和国内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合作为重点,突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资源集聚、科技辐射能力,支撑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重点支持“金砖国家技术转移中心”成果展示交易平台建设,进一步汇聚国际国内科技创新资源,提升昆明科技创新工作国际显示度;重点支持企业、国内(省内)高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创新主体,围绕“3个中心”开展合作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
支持方式:以事前资助和事前立项后补助方式为主。
申报方式:按照本《指南》要求,通过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平台统一申报。
(二)科技创新主体培育计划
1.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充分发挥市场对配置科技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支持和引导创新主体自主开展研发项目并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
2. 壮大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稳增长和树标提质计划,促进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快速增长,壮大高新技术企业规模。
3. 推动科技金融融合创新。鼓励企业以合法取得并完全拥有的知识产权出质获得银行贷款,支持投资机构向科技企业的种子期和初创期进行投资,引导社会各类金融机构和投资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支持方式:以政策性后补助、贷款贴息和投资风险补助方式为主。
(三)科技服务产业提升计划
1. 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引导科技服务业企业创新发展,重点对新增入服务业库的科技服务业企业和服务业库内快速发展的科技服务业企业,以及经认定引进落户的域外业内科技服务机构和重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服务机构给予支持。
2. 优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环境。大力支持“双创”平台建设,重点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国际)、省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以及经认定的市级科技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给予支持。
支持方式:以政策性后补助方式为主。
(四)科技开放合作引领计划
1. 支持创建各级科技创新平台。重点对我市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建设任务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且承担国家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项目给予建设引导经费支持。对新认定的昆明市重点实验室、企业科技创新中心和院士工作站给予相应支持。对科技招商引资落地昆明的世界500强、国内100强、独角兽企业、上市公司在昆设立研发中心的给予建设引导经费支持。
2. 聚集国内外优质创新资源。以 “金砖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和“中国昆明南亚东南亚科技服务业合作中心”为载体,积极推进昆明和其他国家及港澳台地区建立科技交流合作机制,重点支持国际城市间的科技创新中心和科技合作基地建设。
支持方式:以政策性后补助方式为主。
(五)科技创新人才聚集计划
1. 引进培养高端科技创新人才。依托“春城计划”高层次人才引进工程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重点引进一批我市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高端外国专家、科技领军人才,培养引进的各类科技创新人才向产业、企业和基层一线倾斜。重点对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以及新认定的昆明市科技创新团队给予支持。对国家和省立项的外国专家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2. 提升公民科学素质。积极开展科学普及活动,重点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特派员、科普精品基地和科技青少年创新实验室给予支持。
支持方式:以政策性后补助方式为主。
以上(二)至(五)类计划的项目申报方式和申报时间按照上述各类科技创新政策的申报通知(另行发布)要求,通过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平台统一申报。
(六)承接省级“放管服”科研项目
加强省市两级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的统筹协调,认真开展昆明市落实省级财政科技经费“放管服”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科技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对科技资源配置的引导作用,有序承接省级科技计划中竞争性项目的申报受理、评估评审、立项审批、经费安排、项目执行、绩效管理等权限。对移交昆明市的2019年省级科技计划已经受理并进行评审的项目,按照市级项目管理有关规定,通过必要转承筛选程序后,并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库择优立项实施,其中对建设昆明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具有支撑引领作用的项目给予优先立项支持。
支持方式:以事前资助、事前立项后补助方式为主。
申报方式:根据省级移交昆明市的项目转承筛选。
五、 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基本要求
项目申报必须符合《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具体为:
(一)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昆明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团体,共同与昆明市属法人单位合作开展产、学、研活动的中央驻昆及省属事业单位;
(二)在所申报项目领域,具有一定研发优势和工作基础,上年度有研究与试验发展资金投入,具备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自筹资金能力,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三)涉及动物实验、安全及环保等有关特殊要求的科研项目,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质;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
(五)项目负责人应熟悉本领域国内外技术和市场发展动态,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和专业履历,必须是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政府公务员(政策研究项目除外)、退休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可作为项目参与人;
(六)一个申报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科技创新平台、人才以及研发经费投入补助类项目除外)。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加人(指科技项目合同书中列前三人员)同期参与承担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数不得超过两项;
(七)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性较强。成果具有可预期的应用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并有在昆明进行应用和产业化的计划;
(八)项目申报单位应遵守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原则,认真履行项目实施的法人责任,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近1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和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法律纠纷,申报材料真实有效,符合科研诚信的有关要求;
(九)申报单位原则上要求具有专利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无权属纠纷;
(十)科技创新绩效明显;
(十一)申报项目的企业应为盈利企业,且上一年度的企业资产负债率须低于70%(附证明材料);
(十二)根据相关规定,不受理有下列情形的项目:
1. 在市级各部门重复或分别申报并获得立项的项目;
2. 申报单位所提供的立项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项目;
3. 市级科技计划或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立项,项目承担单位存在项目未结题验收情况,又在本年度申报的项目;
4. 项目承担单位在近年内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5. 在上年度没有研发投入或者有研发投入但未如实填报R&D经费投入统计数据的单位(新成立单位除外)。
6.其它按有关规定不予支持的项目。
六、 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须知
(一)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采用统一的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申报,申报单位都需要先注册用户名和密码后,方可按系统说明填写申报项目(已注册过的用户可使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各类项目申报均由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心(简称管理中心)统一受理。
(二)申报单位在填写申请表阶段应在系统上完成以下工作:
1. 按要求完整填写《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3年;
2. 用附件方式上传项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及内控机制、财务人员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等;
3. 用附件方式上传上年度研发活动(R&D)经费投入及其统计数据填报情况说明(附件金额与申请表上年度R&D投入所填写数字一致);
4. 用附件方式上传上一年度财务状况证明材料。企业应提供经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注册时间不满一年企业提供企业自成立之日起至今的月度财务报表);事业单位提供部门决算报表中资产负债简表和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三)申报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除了在系统上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交纸质材料:
1. 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从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中填报后直接下载打印);
2. 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 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书及经费来源支撑材料;
4. 附件。能证明申报单位资质及与项目有关的其他附件材料,包括在填写申请表阶段所提供的附件材料;
5. 经费来源及保障性承诺书;
6. 技术查新报告可作为项目实施必要性的佐证材料,不再作为必要条件。
特别提示:1~5为必须提供材料。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并提供申报材料封面及目录,一式六份。未按照要求提供材料的项目将不提交专家评估。
(四)申报流程: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单位通过“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管理平台”,经项目推荐部门推荐申报。申报材料提交采取网上在线申报资料与纸质申报材料结合的方式,实行纸质材料一次报送制。网络申报材料经初审通过后,申报单位将全套有效纸质申报材料报送项目推荐部门,经项目推荐部门审核齐全后向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心提交受理。
(五)申报时间:即日起至2019年9月20日17:00前。
(六)项目申报受理地点: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心,地址:昆明市青年路371号文化科技大楼四楼。邮政编码:650021,联系电话:63137392、63192976、63100762,申报网址:http://kjj.km.gov.cn。
(七)申报资料受理后概不退还,请申报单位自行留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