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商务厅关于《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的公示
来源:云南省商务厅 浏览量:2222 日期:2019-08-27
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68号)要求,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省商务厅制定了《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9年8月26日—9月10日。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反馈至云南省商务厅,逾期视为无异议。
联系人:王信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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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商务厅
2019年8月26日
附件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推进和保障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6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6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自贸试验区范围包括昆明片区、红河片区和德宏片区。
第三条 (战略定位)
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沿边开放的要求,着力打造“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互联互通的重要通道,建设连接南亚东南亚大通道的重要节点,推动形成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开放前沿。
第四条 (区域功能)
昆明片区加强与空港经济区联动发展,重点发展高端制造、航空物流、数字经济、总部经济等产业,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的互联互通枢纽、信息物流中心和文化教育中心。红河片区加强与红河综合保税区、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动发展,重点发展加工及贸易、大健康服务、跨境旅游、跨境电商等产业,全力打造面向东盟的加工制造基地、商贸物流中心和中越经济走廊创新合作示范区。德宏片区重点发展跨境电商、跨境产能合作、跨境金融等产业,打造沿边开放先行区、中缅经济走廊的门户枢纽。
第五条 (激励、容错机制)
完善以支持改革创新为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容错机制,对符合发展方向但出现问题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领导小组)
省人民政府成立中国(云南)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自贸试验区建设管理的重大事项,统筹协调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八条 (片区管理机构)
设立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各片区改革试验的具体事务。
第九条 (权限下放)
省、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向各片区管理机构下放管理权限,加强对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的协调和指导,支持自贸试验区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 (顾问制度)
自贸试验区建立顾问制度,健全工作咨询机制,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参考。
第三章 投资经营便利
第十一条 (投资准入)
自贸试验区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投资监管)
在自贸试验区建立健全以信用监管为核心、与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
有关部门要支持自贸试验区内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突出“照后减证”。
第十四条 (“互联网+政务服务”)
自贸试验区内全面推进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标准化,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拓展“一部手机办事通”一网通办功能。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审批)
自贸试验区内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精简投资项目准入手续,实施先建后验管理新模式。
第十六条 (保障服务)
自贸试验区内要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完善外商投资促进、项目跟踪服务和投诉工作机制。鼓励自贸试验区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加强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建立健全国际商事调解、仲裁机制,推动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出口货物专利纠纷担保放行方式,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第四章 贸易自由
第十七条 (“单一窗口”)
有关部门要加快建设国际先进水平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并探索向技术贸易、服务外包、维修服务等服务贸易领域拓展,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将服务出口退(免)税申报纳入“单一窗口”管理。
第十八条 (检验检疫)
自贸试验区内大力发展检验检测、标准、认证等第三方服务,扩大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商品和机构范围。
第十九条 (贸易监管)
实施“一口岸多通道”监管创新,试行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负面清单制度,对毗邻国家输入的农产品、水产品、种子种苗及花卉苗木等产品实行快速检验检疫模式。自贸试验区内要加快探索国际会议、赛事、展演、展览监管新模式,简化展品检疫审批管理。
第二十条 (服务贸易)
自贸试验区内大力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推动中医药海外创新发展,优化生物医药全球协同研发的试验用特殊物品的检疫查验流程,支持开展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和中转等业务。
第二十一条 (边境贸易)
依托跨境经济合作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开展国际产能合作,适时出台边境贸易区管理条例,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加快与周边国家推动实施“一次认证、一次检测、一地两检、双边互认”通关模式,加快在红河片区、德宏片区建设边境仓。
第二十二条 (跨境电商)
鼓励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建设出口产品公共海外仓和海外运营中心,法依规开展跨境电商人民币结算,创新跨境电商线上融资及担保方式。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复制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探索形成的成熟经验做法,试点航空快件国际中转集拼业务。加快河口、瑞丽国际快件监管中心建设。
第二十三条 (平行进口)
自贸试验区内要加快设立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探索先进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及其他机电产品(医疗器械等高风险产品除外)等平行进口。
第二十四条 (保税监管)
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有条件企业开展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符合环保要求的“两头在外”检测、维修业态实行保税监管,促进文物及文化艺术品在自贸试验区内的综合保税区存储、展示等。
第五章 金融开放
第二十五条 (跨境人民币)
在自贸试验区内推动人民币作为跨境贸易和投资计价、结算货币,推动金融机构参与人民币与周边国家非主要国际储备货币银行间市场区域交易。
第二十六条 (市场准入)
自贸试验区内放宽金融业市场准入,支持符合条件的南亚东南亚等国家金融机构设立外资金融分支机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除外)。
第二十七条 (跨境保险)
推进与南亚东南亚国家签订保险业双边监管合作协议,优化跨境保险规则,实现理赔查勘相互委托或结果互认。
第二十八条 (跨境支付)
允许银行和已获相应业务许可的非银行支付机构通过具备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与境外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境支付合作。
第二十九条 (跨境融资)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开展跨境融资业务。
第三十条 (风险防范)
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周边国家的金融监管协作,强化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工作。加强对重大风险的识别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
第六章 开放创新
第三十一条 (新业态新模式)
自贸试验区内加快构建5G产业体系,完善昆明区域性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功能,扩容国际通信出口带宽,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加快推进面向南亚东南亚的离岸呼叫中心业务。依托现有交易场所依法依规建设有色金属、咖啡、橡胶、畜产品等优势产品交易中心,设立农产品、有色金属拍卖中心。依托昆明电力交易中心,进一步丰富现货产品种类,逐步建成面向南亚东南亚跨境电力合作交易平台。
第三十二条 (科技合作)
支持云南与周边国家共建科技成果孵化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在自贸试验区内按市场化方式,设立一批专业化投资基金。
第三十三条 (医疗健康)
引进国内外高端医疗资源,建设区域性国际诊疗保健合作中心,加快创新药品审批上市,对抗癌药、罕见病用药等临床急需的创新药品实施优先审评审批,建立仿制药研发公共平台,加大对仿制药政策支持力度,引进境外仿制药公司和技术人员。支持建设现代化中药研发平台,开展世界卫生组织预认证和国际注册。支持开展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
第三十四条 (跨境旅游)
加快建立孟中印缅经济走廊旅游合作机制,打通连接多国的边境旅游环线,推出自驾游等跨境旅游产品,鼓励设立边境旅游试验区和跨境旅游合作区。
第三十五条 (对外投资)
有关部门要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共建创新平台,鼓励企业设立海外研发中心。
第三十六条 (农业“走出去”)
有关部门要深入推进跨境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试点,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建设境外农业经贸合作区,稳步解决跨境农业合作返销农产品检验检疫准入,支持“走出去”企业以境外资产和股权、林权、采矿权等权益为抵押获得贷款。
第三十七条 (资源储备)
加快建设成品油与天然气储备库。试点牛肉、天然橡胶等产品储备制度改革,支持红河片区、德宏片区建立大宗产品战略储备基地。推动碳排放权交易资源储备。
第七章 人才服务
第三十八条 (出入境便利)
进一步为来自贸试验区开展商贸、旅游活动的外国人提供入境便利,开辟境外人员入境就医紧急救助通道。简化内地人员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提交的资料和手续。自贸试验区经贸、科技人员可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一次审批、一年多次有效”出国任务批件。
第三十九条 (人才引进)
探索外籍及港澳台人才省级管理权限赋予自贸试验区。探索开展职业资格国际互认,允许外籍及港澳台技术技能人员按规定在自贸试验区就业,允许在中国高校毕业的优秀留学生在自贸试验区就业和创业,向其发放工作许可,开展外国高端人才服务“一卡通”试点。在有条件地区建设澜湄职业教育培训基地。
第四十条 (外籍劳工管理)
加快与毗邻国家签署跨境人力资源合作协议,探索建立外籍务工人员管理长效机制。实施外籍员工办理就业许可、签证及居留许可便利措施。
第八章 国际运输便利
第四十一条 (航空枢纽)
加快建设昆明国际航空枢纽和空港型国家物流枢纽,在对外航权谈判中,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积极争取昆明航空枢纽建设所需的包括第五航权在内的国际航权。支持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开展航班时刻改革试点。
第四十二条 (航空运输)
拓展昆明长水国际机场“空空+空地”货物集疏模式,鼓励发展全货机航班、腹舱货运,构建面向南亚东南亚航空物流集散中心。
第四十三条 (物流便利)
开展面向南亚东南亚国家的国际多式联运试点,推进国际道路运输便利化进程。创新发展现代供应链,加快冷链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加快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的跨境物流公共信息平台。
第四十四条 (互联互通)
推动机动车牌和驾驶证互认,简化临时入境车辆牌照手续,允许外国运输车辆进入红河片区、德宏片区。加快推进中缅、中越、中老、中老泰等国际物流大通道建设,允许企业在周边国家运营(或参与运营)的货运车辆进入云南境内停靠和装卸货。
第九章 风险防范
第四十五条 (风险管理)
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完善风险防控和处置机制,实现区域稳定安全高效运行。
第四十六条 (重点领域监管)
聚焦投资、贸易、金融、网络、生态环境、文化安全、人员进出、反恐反分裂、公共道德等重点领域,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行业管理、用户认证、行为审计等管理措施,实施严格监管、精准监管和有效监管。
第四十七条 (检测和预警)
建立检疫、原产地、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跨境资金等特殊领域风险精准检测机制,实现全流程风险实时监测和动态预警管理。
第四十八条 (信用分级管理)
实施经营者适当性管理。完善信用评价基本规则和标准,按照守信便利原则,把信用等级作为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和制度便利的重要依据。建立主动披露制度,实施失信名单披露、市场禁入和退出制度。
第四十九条 (边境安全监管)
建设高标准智能化监管基础设施,实现监管信息互联互认共享,加强出入境安全管理,优化进出境货物监管模式。
第五十条 (完善工作机制)
构建精简高效、权责明晰的自贸试验区管理体制,加强人才培养,打造高素质管理队伍。各片区要把工作做细,制度做实,严格监督,严执纪法。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政策适用)
本办法实施后,云南省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有利于促进云南自贸试验区发展的,可直接适用。
第五十二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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