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科技厅 浏览量:1749 日期:2019-11-28
云科规〔2019〕7号
各州(市)科技局、有关单位:
《云南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9年11月21日云南省科技厅第13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21日起施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11月21日
云南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云南省基础研究计划(即“云南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6〕2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9〕9号)、《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云科规〔2019〕3号),结合我省基础研究计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础研究计划立足增强原始创新能力,着力培育和引进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围绕我省优势学科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开展具有原创性的理论、方法和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优先支持对我省发展具有引领作用的战略性、基础性、交叉前沿研究。推动自由探索和目标导向有机结合,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融通创新发展,构建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机制,为创新型云南建设和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源头创新和人才支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础研究计划重大专项、重点项目、面上项目、杰出青年项目、优秀青年项目、青年项目、应急项目,以及各类联合专项(基金)项目的实施管理。
(一)重大专项:支持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对我省具有突出优势,有望引领学科和产业发展领域的重大科学问题,开展多学科交叉研究和综合性研究,预期可产生重大突破和影响,对产业发展发挥支撑与引领作用,提升我省基础研究国际国内影响力。
(二)重点项目:支持已有较好基础的科研人员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以及综合交叉前沿学科,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重点解决具有较强应用背景的科学问题。加强与重大科技专项计划、重点研发计划、科技人才平台计划等项目的衔接,推动领域或科学前沿取得突破。
(三)面上项目:支持青年科研人员在自然科学范畴内自主选题,开展创新性研究,促进优势特色学科发展和创新人才成长。
(四)杰出青年项目:支持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国内外同行承认的、突出的创新性成绩,有望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青年科研人员,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创新研究,培养造就一批进入国内科技领先行列的优秀学术带头人。
(五)优秀青年项目:支持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国内外同行承认的、较好的创新性成绩,有望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青年科研人员,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创新研究,培养造就一批进入国内科技先进行列的优秀学术骨干。
(六)青年项目:支持青年科研人员自由选题开展基础研究,培养青年科研人员独立主持项目、开展创新研究的能力,激励创新思维,培育创新后继人才。
(七)应急项目:旨在对我省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急需启动研究的科学问题开展研究,提供决策和解决的科学依据、技术方法和方案。
(八)联合专项(基金)项目:旨在发挥基础研究计划和财政科技经费的导向作用,引导、鼓励社会资源投入基础研究,培养优秀科研人员,推动我省相关领域、行业、区域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根据各联合专项协议及其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申报
第四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科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重点和财政经费预算情况,在广泛调研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基础研究计划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第五条 重点项目、面上项目、杰出青年项目和优秀青年项目,采取限额择优推荐基础上的申报评审的方式立项。青年项目采取申报单位论证、推荐,省科技厅核准备案的方式立项。重大专项和应急项目,采取申报评审或定向委托论证的方式立项。
第六条 申报单位的科研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基础研究计划项目:
(一)重点项目
1. 申报单位全职科研人员;
2. 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55周岁;
3. 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
4.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5. 具有主持基础研究项目的经历;
6. 主持过2项及以上重点项目的,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
7. 符合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的相关规定。
(二)面上项目
1. 申报单位全职科研人员;
2. 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0周岁;
3. 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
4. 具有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5. 主持过重点项目或2项及以上面上项目的,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
6. 符合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的相关规定。
(三)杰出青年项目
1. 申报单位全职科研人员;
2. 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0周岁;
3. 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
4.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5. 具有主持基础研究项目的经历;
6. 已获得过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和本办法中杰出青年项目资助的不能申请;
7. 符合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的其他规定。
(四)优秀青年项目
1. 申报单位全职科研人员;
2. 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
3. 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
4.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5. 具有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6. 已获得过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及本办法中杰出青年项目和优秀青年项目资助的不能申请;
7. 符合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的其他规定。
(五)青年项目
1. 申报单位全职科研人员;
2. 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
3. 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
4. 具有博士学位;
5. 已主持过云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含各类联合专项(基金)项目)的不能申请;
6. 符合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的相关规定。
(六)重大专项和应急项目
1. 申报单位全职科研人员;
2. 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
3.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4. 具有主持基础研究项目的经历。
第七条 作为项目负责人的科研人员,同一年度只能申请1项基础研究计划项目(不含青年项目和各类联合专项(基金)项目)。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是所申报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项目组成员与申请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者所在单位视为合作单位,合作单位的数量不得超过2个。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认真完整填报申请书,并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条 省科技厅自项目申报截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及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
(二)申请材料和学科领域不符合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
(三)不符合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其他申报要求的。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对受理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专家从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专家库中抽取。评审方式包括网络(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申请人的研究经历、研究队伍构成、研究基础和相关的研究条件、项目申请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等方面,对项目申请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网络(通讯)评审由省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根据申请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按学科领域分组,每份申请书不少于3名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通过网络(通讯)评审的重点项目、杰出青年项目、优秀青年项目,省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会议评审,每份申请书不少于5名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同一研究内容已获得过财政经费资助的,基础研究计划不再立项支持。同一研究内容同一年度获得2类及以上基础研究计划项目支持建议的,按财政经费资助较高的类别立项支持。
第十五条 基础研究计划项目采取定额资助方式。重点项目资助额度为50万元/项;面上项目资助额度为10万元/项;杰出青年项目资助额度为50万元/项;优秀青年项目资助额度为30万元/项;青年项目资助额度为5万元/项;重大专项和应急项目的资助额度,根据项目内容和年度经费情况,在专家评审(论证)基础上研究确定。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 实行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合同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填写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承担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并于每年10月30日前通过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调入省内其他单位工作的,经承担单位与调入单位协商一致,由原承担单位提出变更承担单位的申请,并附调入单位的意见证明,报省科技厅审批。协商不一致的,或项目负责人调入省外单位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终止项目的申请,省科技厅做出终止该项目的决定,并按规定收回项目经费。
第十八条 杰出青年项目、优秀青年项目、青年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终止项目的申请,省科技厅做出终止该项目的决定,并按规定收回项目经费。
第五章 验收与归档
第十九条 重大专项、重点项目、杰出青年项目、优秀青年项目、应急项目,由省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采取会议评议的方式进行验收;面上项目、青年项目由省科技厅委托承担单位进行验收;各类联合专项(基金)项目由省科技厅委托各联合专项(基金)办公室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对验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单位应当对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注明得到“云南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 XXX(项目编号)”资助,英文为“supported by Yunnan Fundamental Research Projects (grant NO. XXX)”。
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转化,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自收到验收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及时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统一进行验收公示,公示无异议办理验收证书,省科技厅根据实际情况抽查部分项目的验收情况。
第二十四条 重大专项、重点项目、杰出青年项目、优秀青年项目、应急项目,由省科技厅委托的专业机构负责项目科技档案归档工作;面上项目、青年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科技档案归档工作;各类联合专项(基金)项目,由各联合专项(基金)办公室负责项目科技档案归档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1日。2018年3月22日发布的《云南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云科规〔2018〕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