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具体措施(试行)
来源:国家科技成果网 浏览量:1501 日期:2021-04-13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具体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局、新闻出版局、教育局、人社局、卫健委、科协、社科联,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改进我省科技评价体系,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科技厅、省新闻出版局、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协会、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共同研究制定了《四川省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具体措施(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新闻出版局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
四川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21年3月10日
四川省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具体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改进我省科技评价体系,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深化科研项目评审改革实施方案等三个专项改革方案》(川办发〔2019〕61号)以及科技部印发的《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国科发监〔2020〕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实施科技活动分类考核评价
(一)强化对各类科技活动的分类考核评价,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不把论文(代表作)数量多少、影响因子高低作为量化考核评价指标或主要的评价依据。
(二)对于基础研究类科技活动,注重评价新发现、新观点、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基础研究类科技活动的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国内科技期刊论文原则上应不少于1/3。强化代表作同行评议,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注重评价代表作的科学水平和学术价值、与当次科技评价的相关性以及相关人员的贡献等。
(三)对于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类科技活动,注重评价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和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新诊疗方案、临床指南/规范、科学数据、科技报告、软件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以及在解决制约产业创新、民生改善与社会进步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中取得的标志性成果,培育形成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创新产品和高端产业,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资本化、产业化方面的作用和效益,不把论文作为主要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二、优化省级科技项目评审评价
(四)对于基础研究类和省社科规划项目,实行论文评价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篇。在项目申报书、项目任务书等材料中,重点填报论文代表作对相关项目(课题)的支撑作用和相关性;在立项评审、综合绩效评价、随机抽查等环节,重点评价代表作的质量和应用情况。
(五)对于杰出青年科技人才、青年科技创新研究团队、科技创新人才类项目、省社科高水平研究团队,重点评价其成果的原创性与先进性,不把论文数量多少作为项目申报、绩效考核的唯一指标。
(六)对于重大科技专项、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科技创业人才、区域创新合作、科技培训及科普、软科学类项目,在申报指南、项目申报书、立项评审、项目任务书、中期评估、综合绩效评价等管理中,注重评价项目的重要性、可行性、成熟性、先进性、创新性和推广应用等,不把论文作为主要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三、改进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评估
(七)对于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和省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评估,突出学术或技术创新能力、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产业集聚及结构优化能力、可持续发展、创新管理能力和成效、服务绩效等,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估依据和考核指标。
(八)对于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孵化器、技术创新中心、科技园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产业技术研究院、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基地,建立专门的指标体系,加强动态评价,注重评估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应用能力、对行业技术进步的带动作用以及对我省重大技术需求、工程建设、产业化需要的支撑保障作用,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估依据和考核指标。
(九)对于省级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基地,注重评估科技创新条件资源支撑保障和服务能力以及对外服务的质量和效果,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估依据和考核指标。
(十)对于省级重点实验室等科学与工程研究类基地,注重评估原始创新能力、国际科学前沿竞争力、满足国家和我省重大需求的能力等。实行论文评价代表作制度,每个评估周期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篇。
四、完善省级科技奖励评审
(十一)对于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注重评审候选人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的突破性成果、公认度以及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中创造的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国防安全效益。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8篇。
(十二)对于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注重评审候选人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的重要发现、公认度以及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取得创新性突破,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8篇。
(十三)对于自然科学奖,注重评审候选人取得的成果的原创性、公认度和科学价值等。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篇。
(十四)对于技术发明奖,注重评审候选人取得的成果的先进性、创造性和技术价值,经推广应用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国防安全效益,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审依据。
(十五)对于科学技术进步奖,注重评审候选人取得的成果的技术创新性、技术指标的先进性,经推广应用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国防安全效益,以及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改善民生、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的贡献,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审依据。
(十六)对于国际科技合作奖,注重评审候选人在促进我省与国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中作出的重大贡献,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审依据。
(十七)对于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注重评审候选人取得的基础研究类成果的原创性、创新性、学术性,应用对策类成果在成果转化、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社会效益,不把论文数量和影响因子高低作为主要的评审依据。
五、分类健全科技人才评价标准
(十八)对于基础科学研究人才,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突出科学精神、能力和业绩,注重评价研究成果的原创性、科学价值以及对所在行业或领域的社会贡献等,不把论文数量作为职称评审等人才评价的强制标准。
(十九)对于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突出市场评价,注重评价专利发明和运用、成果转化和推广、创办领办企业以及产学研协同等方面,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二十)对于科技成果转化人才,注重评价成果创新性、技术转移能力和科技金融要素整合能力以及成果转化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二十一)对于实验技术和科研条件保障人才,以行业专家和服务对象评价为主,注重评价工作绩效、社会影响力或作用等,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二十二)对于科学普及类科技人才,注重评价在科普活动组织、科普作品创作和科学普及推广等方面的能力素质、工作绩效及社会影响等,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六、加强对省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
(二十三)省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应突出其履行职能职责情况,包括队伍建设、条件建设、创新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成效及成果学术价值等。
(二十四)对于基础前沿类研究机构,注重评估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和实际贡献等。实行论文评价代表作制度,每个评估周期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40篇。
(二十五)对于应用技术开发类研究机构,注重评估成果转化、技术转移和经济社会影响等,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二十六)对于公益类研究机构,注重评估公益性研究成果的绩效,突出考察其实现国家或省委省政府制定的目标和履行社会责任的效果,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七、加强论文发表的支出管理
(二十七)鼓励发表高质量论文,包括发表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的论文,以及在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的论文(以下简称“三类高质量论文”)。上述期刊、学术会议的具体范围由本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本着少而精的原则确定。其中,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参照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目录确定;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由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结合学科或技术领域选定。发挥同行评议在高质量成果考核评价中的作用。
(二十八)对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代表作和“三类高质量论文”,发表支出允许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中按规定据实列支,其他论文发表均不得列支。对于单篇论文发表支出超过2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该论文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对论文发表的必要性审核通过后,方可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十九)对于发表在国家“黑名单”和预警名单学术期刊上以及省级“黑名单”和预警名单学术期刊上的论文,相关的论文发表支出不得在省级财政资金中列支。不得使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奖励论文发表。不得将论文发表数量、影响因子等与奖励奖金挂钩。对于违反规定的,追回奖励资金和相关项目结余资金。
八、强化监督检查宣传
(三十)开展破除“唯论文”不良导向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存在严重“唯论文”问题或存在奖励论文发表的相关单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并责令整改。加强对咨询评审专家的培训引导,对项目评审中存在“唯论文”现象的,及时予以纠正。
(三十一)相关单位要加强论文发表署名管理。要按照对科研成果的学术贡献大小据实署名和排序,反对无实质学术贡献者“挂名”。对论文无实质学术贡献仍然“挂名”的,要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三十二)加大正面典型案例的宣传,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不得过度宣传论文发表情况,不提倡将论文数量、影响因子作为宣传报道、工作总结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