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科技厅网 浏览量:1514 日期:2022-01-15
云科规〔2021〕4号
各州(市)科技局,有关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各项目推荐部门:
《云南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21年12月1日省科技厅2021年第26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12月16日
云南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省级财政科技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依据《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估规范(试行)》(国科发监〔2020〕165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等相关文件,结合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财政科技计划(专项)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按照有关规定,对归口管理的财政科技计划(专项)既定目标实现程度、科技项目的完成结果、投入产出效率、资金投入与使用情况等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
第三条 根据云南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管理的实际情况,绩效评价包括对各类科技计划、专项的绩效评价。
(一)对新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须进行事前评估。重点评估立项的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
(二)对已实施的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原则上每5年开展一次全面评价,期间可以根据需要适时开展中期评价。
(三)开展计划、专项评价时需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为样本开展绩效评价。对项目的绩效评价主要是依据任务书约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第四条 绩效评价应遵循的原则:
(一)科学公正。根据评价对象设置合理的评价内容和评价指标体系,采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和规范程序,独立客观、分类评价。
(二)注重实效。突出科技计划设立目的和整体实施效果评价,重点评价其在解决云南重大发展需求、引领科学前沿发展、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培养科技人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壮大新动能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三)激励约束。绩效评价的结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实质性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
第二章 绩效评价主体及职责
第五条 省科技厅作为科技计划、专项组织实施和管理的责任主体,也是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绩效评价组织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绩效评价制度。
(二)制定绩效评价工作计划,设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三)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合规、按时保质完成项目工作和提交项目绩效评价有关材料。
(四)组织绩效评价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实施绩效评价,审核、确定绩效评价报告,推进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政府规定择优采购第三方中介机构承担评价工作。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作为科技项目的实施主体,应当按照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的工作要求,接受和配合开展评价工作并按照要求提供负责任的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七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要按照服务合同约定,负责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独立开展评价活动,按要求向省科技厅提交评价结果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内容和分类
第八条 科技计划绩效评价内容一般包括科技计划的目标定位、组织管理与实施、目标完成情况与效果影响等。专项绩效评价重点参照所属计划类别确定。
(一)目标定位。主要评价科技计划目标定位与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精神的相符性,目标定位与云南省科技创新和战略需求的相关性,目标定位的明确性和可考核性,目标定位与其他科技计划或科技工作之间的协调关系,目标对未来科技发展趋势和需求的适应性等。
(二)组织管理与实施。主要评价科技计划的管理决策机制与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精神的相符性,组织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效率,以及纳入省科技厅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的情况,为实现绩效目标采取的制度措施,研发队伍和条件保障落实情况,引导资源投入情况,任务部署和实施进展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资源平台开放共享与服务情况,科技报告等成果提交、档案归档、数据共享情况,科研诚信管理情况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等。
(三)目标完成情况与效果影响。主要评价科技计划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成果产出和知识产权情况,标志性成果的创新性和先进性,对原始创新、技术创新、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突破及协同创新的作用,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作用,对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作用,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生态文明建设、人民生活质量提升、国家安全的作用,效果影响的可持续性,科技界和产业界的满意度等。
第九条 省基础研究计划绩效评价重点。评价其资助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的定位和导向,对推进云南省创新体系建设的支撑作用和源头技术储备,对促进原始创新、学科发展、人才队伍成长的作用。
第十条 省重大科技专项绩效评价重点。评价其在战略性新产品研制、关键核心技术突破、重大成果转化和支撑重大工程建设等方面的进展和效果,资源统筹协调和集成式协同攻关组织管理情况,带动科技与产业领域局部跃升、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贡献、影响及示范辐射效果。
第十一条 省重点研发计划绩效评价重点。评价其与统筹科技资源、协同创新等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精神的相符性,专项布局和任务部署的合理性,组织管理机制的有效性,计划对促进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突破产业链重要节点关键技术及社会发展领域共性技术需求,开展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装备、新品种研发,技术集成和工程化应用等方面的作用,对提高原始创新能力、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国际交流合作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第十二条 省创新引导与科技型企业培育计划评价重点。评价其对技术创新的引导带动作用,对社会资金、金融资本和地方财政加大创新投入的引导效果,对促进科技金融、科技型企业培育、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以及夯实创新基础,营造创新环境的作用,对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的作用以及通过技术创新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第十三条 创新平台(基地)计划绩效评价重点。评价其功能定位、布局和整合、能力提升,为重大需求(特别是重大科技任务)提供支撑保障的作用,对原始创新、科学前沿发展、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推动作用,以及创新资源集成能力、技术创新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产业聚焦能力、技术创新及行业公共服务能力、科技资源的开放交流共享和服务质量等。
第十四条 人才计划绩效评价重点。评价其人才培育的整体布局,对培养高水平领军人才的示范作用、完善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结构和对各类科技人才发展的示范引领和带动情况,人才培育质量、人才培养引进数量、人才实际贡献、人才可持续发展、创新创业业绩,服务质量和满意度以及与相关计划(专项)和重大任务的结合和衔接等。
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设置原则和方法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指标包括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根据不同科技计划的目标与特点,分类设置、分类组织评价。共性指标包括决策、过程、产出、效果4个一级指标,其中决策下设项目立项、资金落实2个二级指标,过程下设业务管理、财务管理2个二级指标,产出下设项目产出1个二级指标,效果下设项目效益、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满意度2个二级指标。另设三级若干指标。一级、二级指标为共性指标,三级指标为个性指标。一级指标按照省财政厅有关绩效指标体系的调整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十七条 科技计划(专项)绩效评价方法主要包括政策分析、目标比较、现场考察、数据分析、问卷调查、座谈调研、专家咨询、同行评议、案例研究、成本效益分析等,根据评价对象特点和评估需求综合确定,并注重听取有关部门、产业界、关联单位、服务对象等意见建议。
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由省科技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组织评价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独立、公正、社会信用良好和具备相应能力与条件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委托评价的项目由省科技厅向社会公开项目评价的内容、周期、结果和要求等。公开择优或定向委托确定的评价机构与省科技厅签订项目绩效评价合同(协议、任务书等),并由省科技厅告知评价对象。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工作的主要程序: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采集和处理评价信息,综合分析评价,形成评价报告,提交评价报告,评价结果运用和反馈。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经省科技厅认可后才能组织实施,评价对象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在评价过程和评价结果形成环节,受托的评价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充分征求省科技厅意见。
第六章 评价结果及运用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工作结束后应当提出绩效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包括评价活动说明、信息来源和分析、评价结论、存在问题和建议等部分。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调整完善有关科技计划、专项经费预算安排,改进项目实施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经费使用效益。优先支持评价结果好的科技计划、专项的设立及滚动实施。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为优良的承担单位采取通报表扬、优先支持等方式给予鼓励;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为中和差的承担单位采取通报批评、暂缓拨款、限制申报给予警示。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项目推荐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科研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列入科研信用档案。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应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项目承担单位,承担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分析评价意见、建议和相关整改要求,按照规定提交整改、完善、调整等意见,并改进完善相关管理和实施工作。省科技厅将跟踪项目承担单位对评价结果的运用情况,并将其作为后续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厅建立评价结果与考核、激励、调整完善、问责等联动的措施。把评价结果作为科技规划和政策制定、实施和调整完善等的重要参考条件及科研机构财政支持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对评价结果和结果运用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省科技厅将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开展监督检查和问责。
第二十五条 评价机构应及时将项目绩效评价材料和相关技术文件归档管理。省科技厅对评价工作计划、程序、结果及结果运用等信息进行公开,提高评估工作透明度。
第七章 评价工作行为准则
第二十六条 承担项目评价的评价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加强能力和条件建设,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评价工作业务流程。
第二十七条 参与评价工作的人员和专家应当具备所需的专业能力,恪守职业道德,独立、客观、公正开展评价工作,遵守保密、回避等工作规定,不得利用评价工作谋取不当利益。评价专家应当熟悉相关技术领域和行业发展状况,满足评价任务需求。
第二十八条 涉及项目绩效评价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开展评价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完整和有效的评价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评价机构独立开展评价工作。
第八章 质量控制
第二十九条 对绩效评价合同的要素要求。项目绩效评价合同(协议、任务书等)中,应当明确评价工作目标、范围、内容、方法、程序、时间、成果形式、经费等内容和要求。涉及保密内容须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和有关要求。
第三十条 对承担绩效评价工作机构的要求。承担绩效评价项目任务的机构应当根据评价对象特点和评价需求,制定合理的、有针对性的评价内容框架和指标体系。制定评价工作规范程序,建立评价全过程质量控制和评价报告审查机制,充分保证评价工作方案合理可行、评价信息真实有效、评价行为规范有序、评价过程可追溯、评价结果客观准确。应当建立评价工作档案制度,实施“痕迹化”管理,对评价合同、工作方案、证据材料、评价报告等重要信息及时记录和归档。
第三十一条 强化诚信管理。实行评价机构、人员和专家信用记录制度,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评价机构的信用状况作为承担评价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推动评价工作信息化建设。评价工作应当利用科技活动组织实施、管理与监督评价中已积累的各类信息和数据,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发展信息化评价模型,提升评价工作能力、质量和效率。
第三十三条 在评价工作过程中省科技厅采取随机抽查、节点检查等方式对评价机构履行合同(协议)情况进行监督。对未按评价协议约定和评价方案开展工作、存在不当行为的,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终止评价任务、回收评价工作经费、取消承担科技计划绩效评价资格等处理措施,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评价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同时,纳入科研诚信管理,推送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1年12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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