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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征求《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云南省科技厅网      浏览量:1305      日期:2020-01-22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州(市)科技局,有关企业:

    《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云科规〔2018〕11号)将于2020年6月7日到期。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规范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备案与管理,进一步加快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队伍建设,结合实际,省科技厅组织起草了《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请你们提出修改意见,并请于2020年2月10日前将意见书面反馈省科技厅高新处。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1月21日

     

    (联系人:白玉,电话:0871-63113353, 邮箱:931042@qq.com) 


    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规范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备案和管理,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高〔2015〕3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 云南省科技厅负责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州(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拟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组织、受理、审查,以及相关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四条 达到以下条件的,均可申请备案为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一)在云南省境内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即工业企业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农业企业为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服务业等其他行业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

    (三)企业直接从事产品生产或提供技术服务,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20%。

    (四)企业具有一定的科技研发经费投入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

    (五)企业至少拥有1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包括:专利(申请或授权)、新药证书、植物新品种、农作物品种、国家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经登记的科技成果或其他专有技术等;或企业近5年承担县(区)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1项以上;或企业在云南省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

    (六)企业在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五条 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工作由省科技厅组织实施,采取分批填报受理的备案工作方式。

    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备案条件的企业,可登录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在线自主填报《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信息表》(附件),并上传所需相关附件材料。

    第七条 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在每季度结束前,需在网络系统中对当季度上报的企业申报信息及上传的附件材料进行审核,有异议的和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注明原因并在备案管理系统中退回。经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提交至省科技厅进行备案。

    第八条 省科技厅收到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的备案企业名单后分批次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和电子证照,备案企业可自行通过服务平台自行下载打印备案证书。

    第四章  备案企业管理

    第九条 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通过备案的企业每年应及时更新企业年度数据,连续两年不更新年度信息的企业将被列入观察名单,该类企业6个月内仍未进行年报更新的,将取消企业资格并予以通报;凡经营状态为不存续的企业,也将取消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十条 通过备案的企业应接受省科技厅统一管理,按要求报送所需的相关检查材料。

    第十一条 通过备案的企业存在提供虚假信息、通过备案的企业存在提供虚假信息、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将取消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备案申请。

    第十二条 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遗失、到期以及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企业需更新所有年度数据或提交企业更名申请获得确认后即可换发新证。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十三条 项目扶持。择优推荐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同时,具备一定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择优列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库。

    第十四条 金融支持。积极向创业投资、商业银行、保险机构、科技担保等机构推荐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融资项目,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科技保险等择优给予补助,积极培育优质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融资。

    第十五条 平台支撑。鼓励和引导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平台、大型仪器协作网等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免费或低价开放共享。

    第十六条 人才扶持。通过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人才、院士专家工作站等方式给予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人才和智力支持,鼓励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引进人才。

    第十七条 信息服务。建设“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平台”,优先为已备案的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政策、科技文献、专利标准、技术创新、技术转移、企业竞争情报等方面的信息与咨询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 年  月  日,解释权归云南省科技厅。同时《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云科规〔2018〕11号)废止。

     

    附件: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申请表(点击下载)


    云南科技创新服务平台-2020-1-3制.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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